“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获法院支持 最高法: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央广网北京4月18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日常生活中,如果眼神不太好,或者不仔细看,你会将乌鸦的“乌”和小鸟的“鸟”混淆吗?可能有消费者有过类似的经历,以为是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有细小的差别。今天(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发现市场上出现了“鸟苏”同类啤酒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至今,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法务负责人匡琦告诉记者:“我们发现市场上出现和与我们乌苏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的红罐装500ml啤酒,它不叫‘乌苏’,叫‘鸟苏’。”
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南京鸟苏公司。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南京中院。
匡琦认为,被告方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鸟苏NIAOSU”汉字加汉语拼音的标识,以及与乌苏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法院认定“鸟苏”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分析,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唐静向记者介绍:“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我们没想到的是,今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从新疆赶来,给法院送来了锦旗,我记得上面写的是‘秉承正义 高效裁判 维权护牌 助力发展’。”
最高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乌苏”发现市场上出现了“鸟苏”同类啤酒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至今,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法务负责人匡琦告诉记者:“我们发现市场上出现和与我们乌苏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的红罐装500ml啤酒,它不叫‘乌苏’,叫‘鸟苏’。”
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南京鸟苏公司。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南京中院。
匡琦认为,被告方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鸟苏NIAOSU”汉字加汉语拼音的标识,以及与乌苏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分析,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唐静向记者介绍:“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我们没想到的是,今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从新疆赶来,给法院送来了锦旗,我记得上面写的是‘秉承正义 高效裁判 维权护牌 助力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